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专项调度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划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调拨财政扶贫专户资金。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存储利息年末结转为财政扶贫资金本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市、县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扶贫项目库。
第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批复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停止安排扶贫项目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
第四章 报帐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所有资金支出,实行定期报帐请拨款制度。上级扶贫资金到达国库财政专户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项目文件,提出拨款申请,填写“扶贫专项资金审批表”并按程序经有关领导审签后,由财政国库扶贫专户拨到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扶贫专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分块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所管辖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项目资金报帐拨款实行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制。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核拨、报帐支出原始单据审核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要求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计划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