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制定的《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
(县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和《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财农〔2002〕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县的扶贫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合法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帐,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计划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含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同)、培训费、本级安排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人行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接收上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下达我县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支付中心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预留银行印鉴,用于对扶贫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划拨资金。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