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撤销,又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⑨位于县城人口集中区,安全生产设施陈旧简陋,生产工艺落后,整改无望的。
(2)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①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关停的;
②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且在规定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
③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和改扩建的。
(3)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
①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整改完成的;
③生产设备、产品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
④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在限期内未及时补办的。
(4)其他应关闭的企业:
①在县城城区未按要求限期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并无搬迁规划的;
②在地灾影响范围内的。
对到期不能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乡镇,县政府将起动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能按时、按质完成关闭任务,证照齐全,生产正常,管理规范,业主配合的乡镇、小企业,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补助。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整顿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多个部门,涉及不同执法主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县财政局要按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衔接,落实关闭奖励补助资金,并落实关闭工作经费,确保全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从即日起,由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对整顿关闭工作滞后的乡镇实施重点督导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县级督导组成员必须深入整顿关闭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督导,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关闭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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