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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2、部门的主要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整顿关闭情况,依法吊销拟关闭企业的所有证照,停止审批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产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同时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被关闭企业退费实施方案,及时退还被关闭企业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三)明确标准,严格奖惩

  1、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是:

  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年生产能力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要求的;

  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⑤《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报续证的;

  ⑥新建矿山企业超过建设期,并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⑦越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越层越界行为的;

  ⑧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⑨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威胁或在地质灾害危险带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⑩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一次性死亡三人以上的,实施依法强制性关闭。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是: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重新申请的;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⑤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⑥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事故或一年内两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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