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按期按要求关闭的煤矿予以奖励。根据市上关于小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政策,我县对积极主动关闭的煤矿实行奖励政策。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除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矿井外,对主动申请并按规定时限关闭的,每个煤矿给予适应的奖励;对不主动申请关闭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关闭的,予以强制关闭,不予奖励。按要求关闭到位的煤矿,经县、市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奖励资金。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按照市上有关规定及时予以退回。
(五)未纳入关闭名单的保留生产矿井须缴纳被关闭煤矿让渡市场的补偿金,具体缴纳金额由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及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提供有力保证。要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县政府与县经委和有关闭煤矿的乡镇签订责任书,落实关闭工作任务职责和关闭后的监管职责。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关闭矿井监管。乡镇是监管关闭煤矿和非法煤矿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停止生产,并负责现场监管和信息报送。关闭煤矿所在乡镇要建立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一对一”监管工作机制,在关闭工作期间派驻“一对一”督导监管工作人员,在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必须与单位工作脱钩,在未彻底关闭前,必须现场值守,一律不得离开。
县经委对关闭矿井要落实“一对一”的监管人员,定期开展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煤矿、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县级各有关部门、产煤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县督查室、县监察局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依法依规严格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