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县安监局参与组织、协调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促、指导我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县社保局、县工会要依据《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积极向上衔接落实关闭小煤矿政策奖励资金。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关闭煤矿涉及的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有关部门、乡镇及有关单位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县供电公司、县治宏电力公司等电力单位负责切断已决定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关闭煤矿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关闭煤矿实施关闭行动,封堵井口,督促关闭煤矿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已关闭煤矿的监管,确保关死关牢。负责关闭工作期间和关闭后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被关闭煤矿在县政府宣布关闭决定之日起停止生产,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撤除井下井上生产设施设备。
(二)细化矿权,停划资源。在2012年以前,不再受理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煤矿增划煤炭资源的申请,停止煤矿探矿权审批(新矿区除外)。对政府已公示关闭的煤矿,采矿权证到期的不再换发。
(三)提高门槛,严格把关。对设计能力5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在2012年前一律停止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受理和审批;对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一律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煤矿资源整合项目要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从严审查。在煤矿的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降低审批标准和准入门槛。关闭后保留的生产矿井,每个煤矿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得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