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井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体保护区、国家森林保护区内的;
(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六)不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
(七)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关闭目标任务及时限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我县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予以分期分批关闭。第一期关闭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罗家湾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庵塘脚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宝源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龙贡煤矿等四个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政策宣传。11月27日审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关闭煤矿名单及配套奖励政策。11月30日召开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对关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落实相关部门、煤矿企业有关关闭工作职责,对于关闭政策法规进行宣传解释。
(二)公告关闭名单。县人民政府11月30日下发关闭决定,并将关闭煤矿名单在《秀山电视台》及《今日秀山》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检查验收。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三是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将已关闭煤矿企业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及村组,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六、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另行文明确。
(二)进一步细化职责
县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对关闭井口实施永久闭坑、拆除井下和地面设备设施、上缴火工品、遣散作业人员、恢复地貌和植被等工作。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