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组织管理市城区牲畜屠宰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牲畜屠宰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对涉及屠宰、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的重点区域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3.牵头组织市直及中省驻郴相关责任单位和北湖、苏仙两区开展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4.加强对全市牲畜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
《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指导督促市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5.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
《条例》规定条件的牲畜定点屠宰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
《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场资格。
(二)市工商局
1.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充实肉品市场管理执法力量,负责肉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非定点屠宰场上市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和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的行为。
2.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猪肉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凡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3.加强对猪肉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一是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场肉品出场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二是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非定点屠宰场出场的猪肉以及注水肉、病害猪肉、检疫不合格的猪肉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强制退市,进行处罚。三是认真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
(三)市卫生局
会同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组织参与有关肉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