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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四)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为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人防工程,须在工程立项后进行人防工程产权界定,并签订人防工程国有资产部分委托使用协议。

  第八条 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属房屋的范畴,按《房屋登记办法》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本市辖区内占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在人防工程验收后30日内,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性质认定。6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必须经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使用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在5日内到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单位合法证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须报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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