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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正局级建制。市金融办是负责全市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职责。

  (二)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管职责。

  (三)增加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管职责。

  (四)增加组织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承担与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四)负责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维护金融稳定。

  (五)研究拟订改善全市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吸引、聚集金融资源,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六)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我市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

  (七)研究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推进全市非国有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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