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正局级建制。市法制办是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拟订市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研究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起草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文件;指导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三)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或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审核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四)负责就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国家、省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意见。
(六)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