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与起草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宗教团体办理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审批事项;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工作预案,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法制工作;起草民族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方面的应急、预警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指导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加强对市级各少数民族社团组织管理,指导各少数民族联谊会举办民族节庆活动;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经济发展处。
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提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少数民族致富示范项目建设,参与协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提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意见和建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