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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参与起草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宗教团体办理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审批事项;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工作预案,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法制工作;起草民族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方面的应急、预警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指导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加强对市级各少数民族社团组织管理,指导各少数民族联谊会举办民族节庆活动;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经济发展处。

  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提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少数民族致富示范项目建设,参与协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提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意见和建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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