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旅游局(简称市旅游局),正局级建制。市旅游局是负责全市旅游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我市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行业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业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农业旅游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业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管理全市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及相关事务,负责经营国内、入境旅游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市旅游行业派驻国外的机构及境外国家、地区(含港澳台)在我市开设旅游机构的初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