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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五)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药监、红十字会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医疗卫生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拟订全市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市直国有民政福利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六)企业处。

  承担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交通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科技、安全生产、信息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牵头协调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公交、煤气、自来水等分管范围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情况;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方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分管市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及中央驻沈企业改革、改制下划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七)工业处。

  研究提出沈阳市工业立市的财政政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归口管理市直国有、国有控股、参股工业企业的财务;承担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财源建设工作,从财政角度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与分析;承担工业国债项目单位的资金、项目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外债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查、日常监督及催债;承担对破产或改制的市国有工业企业用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工作。

  (十八)流通处。

  承担粮食、服务业、供销、外经贸、贸促会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粮食、服务业、供销、外经贸等相关专项资金和有关政策性补贴及地方粮油、副食品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九)债务金融处(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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