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正局级建制。市财政局是负责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职责。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衡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市)、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市)、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