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市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审核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我市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队伍建设和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市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全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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