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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六)社会发展处(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作办公室)。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妇女儿童、老龄、残疾人、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社会事业项目,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经济贸易处。

  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组织编制全市内外贸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研究全市财政、金融发展对策及其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组织推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

  (十九)信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拟订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和标准;组织指导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组织推进全市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市场发展;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振兴老工业基地处。

  组织编制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研究提出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对全市产业振兴规划进行指导、综合平衡和衔接;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负责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综合汇总、衔接和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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