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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四)划出的职责。

  1.将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市稀土应用推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全市服务业年度计划、组织服务业经济运行、推进服务业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服务业工作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节的目标、政策措施;组织开发策划重大项目,推进重大项目产业化;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承担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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