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局级建制。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履行市本级投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区、县(市)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除国家、省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区、县(市)级政府。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市本级投资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他项目均由区、县(市)级政府或区、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区、县(市)级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市)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全市宏观调节。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推动全市信用管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