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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不属于专员办受理范围的人民来信来访,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及时办理转送或移送。
  第十二条 需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由承办处(室)负责反馈。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排查可能存在矛盾纠纷的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处(室)化解。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协调化解;对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存来信。来信当日应予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收信当日应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整理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阅信登记。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单独建立登记本,登记信访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登记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三)转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处(室)工作职责,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机关纪委将群众来信转交相关处(室)调查核实。
  (四)承办。承办处(室)收到转来的信访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机关纪委呈报调查核实结果。署名信件,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询问、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其陈述情况。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走访制。
  (五)督办。对财政部及有关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要求协办的信访事项,机关纪委要加强督查,督促各承办处(室)尽快办理,在规定时间上报办理结果。
  (六)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专员(党组)会议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处(室)应当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向机关纪委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由机关纪委统一答复信访人。
  (七)汇报。机关纪委每半年应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信访工作受理、移送、转办、督办以及办理结果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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