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办内外群众对我办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突出问题的反映、检举以及处理工作。
(三)受理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按照职责权限和范围,做好报告、移送、核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涉及财政政策的企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金融等领域或群体中存在的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予以排查化解。
(五)做好信访案件督办、信访工作总结及报表填报、文书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财政部有关司(局、办、委)将人民来信直接送达有关业务处要求办理的,各业务处应将人民来信送交机关纪委进行登记,由机关纪委根据来信内容,按照办内各业务处职责分工,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转送相关处(室)办理。若需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第六条 机关纪委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任务后,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专员会议研究确定承办处(室),并负责通知、督促相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机关纪委、各处(室)收到来信来访核查任务通知后,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核查小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核查小组要按照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做好询问笔录,填制工作底稿,并由当事人签章认可。
第九条 涉及到我办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由机关纪委、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报告,报办党组研究处理。
涉及到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信访案件,承办处(室)在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形成正式报告,报专员(党组)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属财政部交办的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处理;直接受理的,且属专员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我办直接处理,属专员办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及时办理移交或上报财政部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