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仲裁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区认真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
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从农村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法律政策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把2010年1月作为宣传月,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传车巡讲等方式,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结合学习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