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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季度结束,各处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成绩,分析存在问题、不足,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于年度结束后10日内、季度工作总结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办公室。
  第六条 日常工作报告。专项检查(含财政部组织和本办自行组织的各类检查、核查)项目实行周报制度,应于每周五17时前报办公室;一次性审核审批项目、大额财务支出项目(2万元以上支出)实行专题报告制度,应于项目批复前和项目支出前向专员(党组)会议报告;日常性审核审批项目、非税收入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应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办公室;政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经专员(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全办公示;财务工作应每半年向办党组报告1次。
  第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各班子成员、各处室应随时向办党组报告:
  (一)分管范围内国家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制度的问题、典型案例及情节复杂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重要的工作动态、工作成果和工作经验。
  (四)完善财税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个人或分管处室、人员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六)按照中央和财政部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有关个人和工作事项。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凡外出(指兰州市城区之外)执行公务,一律要报经分管办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外出。凡因公出国(境)的,应事先报告办公室,说明时间、地点和工作任务,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一律要经办公室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
  第九条 建立工作值班及联络人报备制度。各处室大部分人员因公外出,且工作时间较长的(超过3天),必须留有值班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如需处室人员全体外出的,应确定联络人,并提前向办公室报备联络人联系方式及电话。

三、工作报告形式及要求

  第十条 工作报告一律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工作计划和总结必须附报电子文本),报告内容应简洁、规范。其中:工作周报、季报按照《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周报》、《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工作季报》(格式见附表1、附表2)格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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