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依据定点维修采购结果,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和轮胎供应商。
(二)采购人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的,由定点维修供应商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
(三)采购人可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或轮胎购买。
1.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低于中标优惠幅度的优惠价格等内容。车辆维修时,应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
2.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和车辆行驶登记证件。
(四) 维修、验收与结算。定点采购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维修供应商结算。
(五)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合同备案。
各定点采购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维修统计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一)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轮胎定点采购工作,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
(二)定点采购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该供应商定点采购资格。凡被取消定点采购资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轮胎定点采购的投(竞)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