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9〕108号)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上期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8〕50号)及《关于第二期(第二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及轮胎定点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09〕70号)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以及轮胎供应。
有下列情况可以到非定点维修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三是定点维修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二)有效期
本次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
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
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和了解各中标供应商所能够提供的维修服务车型、品牌系列、工时优惠率、零配件加价率和各项具体承诺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