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延伸,是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不一定为5年,可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确定规划期,并依照规划纲要及时滚动修订。2009年先期启动编制或修编以下重点专项规划:
1.宁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专项规划。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2.宁夏能源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宁东办、宁夏电力公司、神华宁煤集团、宁夏发电集团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3.宁夏水利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矿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4.宁夏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5.宁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局、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厅、扶贫办、农垦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6.宁夏工业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轻纺工业局、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7.宁夏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政府研究室、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工商局、金融办、统计局、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8.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9.宁夏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10.宁夏独具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专项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农牧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11.宁夏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农牧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12.宁夏城镇化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文化厅、公安厅、统计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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