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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的通知
(桂人社发[2009]1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调整为2.25%,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请各级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工作。对于过去没有按规定计提应付利息的,要补提各年度应付利息,并准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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