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一)对风电和太阳能光伏电站及其电网接人建设用地,使用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免收土地管理费。
  (二)新能源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三)新能源项目用地占用国有土地的,原则上不对土地进行补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在认真贯彻国家新能源价格政策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新能源产业的价格支持政策。
  (一)2009年8月1日后新建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o.58元/千瓦时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煤层气发电项目和生物质发电项目 (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o.498元/千瓦时。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新能源产业的用水、用电、用气给予适当的价格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支撑。
  (一)优先支持新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企业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新能源研发及创新项目、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部门从各自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补助形式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二)鼓励建立新能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平台。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给予项目倾斜支持或一次性奖励,项目支持资金或奖励资金额度不少于20万元。
  (三)对国家重大产业化专项、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
  (一)新能源项目除规定由国家核准的权限外,由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大新能源项目申请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准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