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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五)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地热能发电等新建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凡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经自治区主管部门确认,在2010年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后年度,按照国家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
  (八)对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 (单机功率不小于1.2兆瓦)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1年-3年不等;国家鼓励类的煤炭清洁利用工程项目建设、生产引进的设备、零部件、催化剂、专利技术,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中明确不予免税的设备(专用设备)外,享受免进口关税政策。
  (九)对新能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 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政发 [2007] 64号),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50%以上本地化光伏产品(主要为逆变器、自动跟踪装置及使用宁夏硅材料并在本地生产的光伏电池、电池组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免征三年土地使用税。
  (十)出口太阳能热水器及零部件享受17%的退税率。
  第九条 加强信贷支持。
  (一)各金融机构应把新能源产业及其配套产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优先予以安排,切实满足相关企业的信贷需求。
  (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以电力收费权质押、发电资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组合方式,完善新能源产业项目信用结构,降低新能源产业项目信贷支持门槛。
  (三)对出口创汇的产品,金融部门优先办理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度质押银行贷款。
  第十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人新能源领域,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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