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积极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工作,为企业开发应用提供精细化资源评估结果。
第七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设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和贴息方式,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建设。
2.新能源开发利用重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包括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及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和集热利用示范项目。
3.在农村地区实施的农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4.对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 (县)”以奖代补。
5.填补自治区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空白并形成一定市场份额的项目。
6.自治区内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设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支撑平台。
(二)设立新能源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从 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设立新能源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自治区相关企业和机构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新能源领域内关键技术、核心技术。
(三)设立新能源产业风险投资资金。从 201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设立新能源产业风险投资资金,建立与企业投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重点是太阳能电池新材料开发,风电核心部件国产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和风力发电并网技术和控制系统研究,屋顶光伏并网电站安全性技术研究,以及上述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和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技术瓶颈,降低单位能耗、减少材料损耗、提高转化效率,降低光伏产品和光伏发电直接成本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支持企业对秸秆和垃圾发电、煤层气发电技术和项目的风险投资。
第八条 实行税收优惠。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以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占发电燃料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四)以煤矸石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发电和供热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但煤矸石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