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非涉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包括信息系统和政府信息等要素。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组成,并按照一定的使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包括各类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机构,其职责主要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二)牵头制定政府信息资源规划和政府信息共享的规则和标准;
(三)定期组织全市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提出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建议;
(四)指导各行政机关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和编制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清点登记,并将清点记录报市信息化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审查机制,明确政府信息采集、处理、归档、维护和共享等工作程序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