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22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省“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决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和对象
各州(市)、县(市、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二、培训内容
(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法制政府”四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
三、培训方式和要求
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进行,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培训本级政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培训本级政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领导干部。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自学、集中或分片集中培训、举办研讨会和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培训,如师资力量不足,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和省行政学院联系,由以上部门抽调人员帮助授课。省行政学院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在训学员课程必修内容。
2009年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成对本级政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的培训2010年上半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成对本级政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乡 (镇)政府领导干部的培训。
四、培训的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和重点,直接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培训工作,对加强我省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各州 (市)人民政府要把依法行政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制定培训规划与计划,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为培训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州(市)推进培训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