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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含滞纳金)由经办机构直接对各参保单位进行征缴,并汇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北湖、苏仙两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等工作,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等工作。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统一使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征缴专用收款收据,并加盖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款专用印章。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公室审核确定。

  (四)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执行市本级现有相关待遇标准。

  四、基金管理

  (一)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直接作为市级统筹管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市本级和北湖、苏仙两区原有相关数据并入市级统筹的信息系统,由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的申报、审核和支付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确定。

  (三)北湖、苏仙两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计节余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区财政负责兜底的区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预留费用欠缴部分、区财政统一预算缴费单位欠缴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其中累计节余基金在实行市级统筹后1个月内缴清;区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预留费用欠缴部分、区财政统一预算缴费单位欠缴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具体上缴方式和期限,由北湖、苏仙两区政府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市直和北湖、苏仙两区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参保单位,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参保单位应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由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步征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统一按原市本级相关规定执行。

  (五)北湖、苏仙两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仍按原有政策和经办模式管理,不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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