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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推进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录入流动人口信息。

  (二)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发放。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与居住地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的相关权益。

  (三)依法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

  (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嫌疑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五)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大力推进“以房管人”。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产部门要依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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