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政府:负责苏仙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协作机制,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调研总结推介本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二、完善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
根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服务站负责登记录入,建立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
(一)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指导下,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受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录入、安全检查、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出租房屋税费代征代收等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受理、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受理、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备案等工作;采集、录入、维护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服务;开展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地税、房产等部门代收、代征相关税费;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计生专干兼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不少于2名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常住人口少于5000人的应安排1名兼职工作人员(超过5000人的加配1名),农村村委会也应明确协管员。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进行考评管理。
(三)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市级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按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苏仙、北湖两区按常住人口数人平2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其他县市按常住人口数人平1元列支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审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