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指以政府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土地出让净收入,指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后的余额。土地出让纯收入,指土地出让净收入扣除应提取或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后的余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出让收入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