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应当采用统一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二)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10%小于15%(含15%)的,建设单位按审计机关审计核减金额的5%扣减审计机关审定的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15%小于20%(含20%)的,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20%的,按核减金额的12%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
五、严格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六、加强部门配合,实现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的整体效能。
(一)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建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本市有管辖权的国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数据库。
(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