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市安监局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的牌子,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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