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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定;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民爆物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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