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的相关工作。
(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的监督落实,组织促进慈善事业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机关党委、财务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相关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指导实施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对中央及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