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承担采矿权延续、变更(包括调整原有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和转让、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市二级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监督检查;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十二)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科
组织编制全市矿业权出让计划;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负责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受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十三)督察应急科
负责督促检查局有关科室(单位)对上级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承办局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负责拟定国土资源信访、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负责信访统计、汇总,进行信访信息分析;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承担市局机关应急(政务)值班工作;组织本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定应对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培训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十四)测绘科(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房产测绘、矿山测量、重大工程项目测绘、测绘市场、地图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监管和保护本市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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