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忻府区城区及其乡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动态监测;组织国家和省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市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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