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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自8月20日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动员会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目前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即将转入依法执行和全面整改阶段。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这次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的违法案件,拿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由政府牵头确定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广泛宣传,形成高压态势。通过对重点案件的查处,促进处理其它案件,做到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求做到底数清楚,查处到位,重点突出。确保房地产项目用地要100%的合法,基本农田要100%的保护,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必须降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10%以内。

  二、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行为”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国土部门要做好执法巡查,一旦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对拒不停止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重点要抓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把保护耕地的责任落实到农户,并签订责任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督土地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用和保护土地。乡、村两级要对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养殖业、挖塘养鱼、毁田挖沙等行为予以制止,对闲置和荒芜耕地的行为要采取措施进行监管。要加强乡、村两级对土地承包、占用土地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要建立乡(镇)土地协管员和农村土地信息员制度,加强对农民宅基地和占用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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