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保障机制,多种形式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十二)探索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保障新机制。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自愿购买的原则,可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1-7%)+成本价×(地区差价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构成。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有限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满十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十年的,可上市交易,但须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并退还购买时减免的各项优惠税费。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可自愿选择购买或租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县可酌情予以补助,但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退还补助款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亦可先试点后推广,但必须确保依法合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推进。
(十三)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住房困难和购买能力不足的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营利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既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职工公寓,用于解决本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乡级政府及村委会应统一修缮闲置房屋,适量建设周转房,集中解决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居住危房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十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集中新建、分散配建、改造公房、收购旧房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十五)合理利用企事业单位存量住宅用地。县(市区)政府利用企事业单位的存量住宅用地,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剩余的住房县(市区)政府统一调剂,面向社会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或县(市区)政府公开选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限价普通商品房,向既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