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各级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暂不能完全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低票价政策,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继续对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所获得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应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所获得的门票收入,应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费用。
(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下列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全市有代表性的昆剧、湘剧、花鼓戏、祁剧、少数民族歌舞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及市歌舞剧团、市艺术学校的捐赠;
2.对全市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6.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活动和重点工程的捐赠;
7.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项目)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