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末,把郴州建设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湖南文化大市,做到文化体制基本理顺,文化机制充满活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实力较强,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设施功能配套,文化人才结构优化,文化市场开放有序,文化服务体系健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全市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市GDP的增长速度,力争保持年平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文化行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3%,使文化产业逐步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各级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市重点文化基础设施。新增市级重点文化基础设施运营经费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三)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艺术学校、艺术研究所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对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对郴州特色民族民间艺术的生产、传播给予扶持。对纳入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的湘昆剧目,除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外,市财政相应给予资助和投入。依托有色金属交易博览和矿山旅游等节会形式着力挖掘和弘扬郴州传统文化、农耕文化、女排文化、生态文化、红色文化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五)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扫黄打非"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
(六)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力度。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馆室、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一律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地方留用部分全额纳入本级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其中60%的资金由财政、文化部门统筹用于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