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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对纪检监察工作部分的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其中,对附件2中前6项内容(70分)的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对口考核打分;对纪检监察工作其余内容30分 的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各处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评分,取平均分值。

  2.对特色创新工作的认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特色创新活动的通知》(郴纪发〔2009〕2号)要求,实行自主申报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由市直各单位形成专门文字材料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纪委办公室。考核组对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的同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集中汇报,考核委员会集体审议。

  七、考核结果评定

  (一)按照被考核单位所得分值情况,将被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分数、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分数和特色创新工作认定的分数,进行综合评定,提名7个派驻单位和7个非派驻单位为先进等次,报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呈市委常委会审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反腐倡廉建设不合格单位: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成绩低于60分;

  2.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达到40%以上。

  八、考核成果运用

  (一)对被评为先进等次的市直单位,在市委全会或市纪委全会上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奖牌,奖励5000元。

  (二)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按照“谁考核,谁反馈”和“考核谁,向谁反馈”的原则,由考核组组长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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