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考核委员会,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市纪委分管(协管)考核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各考核组组长任委员。市纪委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室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五、考核计分
(一)分值设置
1.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分与纪检监察工作部分各100分。
2.对具有特色和创新意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某一方面在内容、方法、机制、制度等方面别具一格,有创造性发展,创新性举措当年度普遍实行,成效明显的),予以加分。
(二)分值折算
1.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分(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40%折算。纪检监察工作部分(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60%折算。
2.对取得成效的特色创新工作,经考核评定,每项加1分;对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推介的工作,每项分别加2分、4分、7分;在全市、全省、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加1分、2分、5分,书面发言减半加分。同一项工作多层次推介或发言的,以最高层次加分,不累计加分。所加分数直接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
六、考核的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
(二)考核方式:
1.对市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对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分的考核,由市纪委派出考核组,到各单位实地考核。一是听取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汇报,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查阅有关资料和工作台帐。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分别形成考核材料,集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