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补偿办法:办妥劳动关系终止手续时按以下补偿基数和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费。
①年限计算标准
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为:按补偿对象在收费站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十二个月。
②基数计算标准
补偿对象补偿基数标准:按补偿对象终止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补偿对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人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标准计算。
月工资构成:月工资构成标准=基本工资+奖金+出勤补助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从收费站正式职工缴纳的时间开始缴纳,本人实际进站时戒晚于单位开始缴纳时间的按实际进站时间开始缴纳,缴纳到解除劳动合同日止。缴纳基数和方式按收费站原缴纳基数和方式执行。
养老保险费补缴: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按聘用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20%缴纳,个人部分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临聘人员中凡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
其中2001年12月31日前进收费站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补缴;2002年1月1日后进收费站的从进站之日起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缴。
医疗保险补偿: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上年度12月31日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啡工资总额的1.2%划入。
失业保险补偿: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失业保险不能补缴,为保证补偿对象的个人利益,参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标准和条件,一次性支付失业救济费。
住房公积金补缴:收费站成立时间早于当地统一参加住房公积金保险的,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应当从当地统一参加住房公积金保险时开始计算缴纳时间。收费站成立时间迟于当地统一参加住房公积金保险的,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应当从收费站成立后收费人员进站之日起开始补缴。缴存比例按职工基本工资的5%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地点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