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现就划定市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份含量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卡/千克
| 0.3%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卡/千克
| 0.5%
| 0.01%
|
人工煤气
| 4000卡/千克
| 30毫克/立方米
| 20毫克/立方米
|